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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以作为电梯维修费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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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以作为电梯维修费用啦

发布日期:2016-10-17 作者:雨点 点击:

    业主意见统一难、资金筹措难等是老楼加装电梯工程推进的阻力。昨天,市政府公布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两级财政还将给予补贴。业主意见由此前《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一致同意”更新为“2/3业主同意”。

电梯部件,电梯连接板


  公积金+维修基金+财政补贴,拓宽资金渠道

  为老楼加装电梯,我市已“试水”多年,并于2013年出台《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但至目前仅成功安装了4部,尚未形成规模效应。

  “加装一台电梯,费用大多在数十万元左右,很多居民并不愿意一下子掏这么多钱。”相关负责人介绍,资金一直是困扰这项工程推进的难题之一。

  《办法》明确,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此外,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个人分摊金额。《办法》还明确,对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2000年以前建成既有住宅(商品房除外)增设电梯的,市、区财政给予资金补贴。

  “业主一致同意”变为“2/3业主同意”

  无论是加装电梯还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均需征得小区相应业主的同意。为此,《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据介绍,2013年出台的《暂行办法》要求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并就相关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否则规划不予受理,“这在实践中难度很大,很多老旧住宅长期无人居住或对外出租,难以找到产权人进行签字确认。”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出台的《办法》将所有单元业主一致同意,修改为现在的条款,降低了业主统一意见的难度。

  申请门槛降低,加装电梯无需再公证

  此前成功加装的电梯,业主们普遍反映前期手续太麻烦且不知道到哪办清相关手续。新的《办法》明确了规划、住建、质监、人防等各个部门的具体职责。例如,业主在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出具增设电梯部件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电梯部件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并确定好电梯使用单位等,“《暂行办法》中,申请人在办理工程规划手续时,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还要对业主一致同意的书面协议进行公证。从具体实施来看,非受益或持反对意见的业主,不愿提供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而公证所需的各种材料,部分业主难以提供齐全,导致办理手续难度加大。《办法》中取消公证,且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提供本单元业主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复印件,且建设者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相关手续的内容。”相关负责人解释。

  据悉,《办法》自2016年11月1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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